非油氣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
項目名稱
原項目名稱
原勘查許可證號
申 請 人 (簽章)
勘查單位 (簽章)
填表時間
填 表 說 明
1.原項目名稱:填寫原勘查許可證上項目名稱。合并探礦權的,填寫所有原勘查項目名稱,中間用“、”分隔。
2.原勘查許可證號:填寫原勘查許可證上勘查許可證號。合并探礦權的,填寫所有原勘查許可證號,中間用“、”分隔。
3.探礦權變化過程:指自探礦權首次設立至目前的歷次變化情況。
4.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及成果:指原項目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及成果。
5.本次申請類型:以在( )中劃“√”選擇本次探礦權申請屬于變更、延續還是保留。其次數應按變更、延續或保留的次數各自分別計算。
6.變更內容:申請探礦權變更的填寫此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寫探礦權變更的情形。包括:擴大勘查區塊范圍(含合并探礦權)、縮小勘查區塊范圍(含分立探礦權)、變更勘查主礦種、變更探礦權人名稱、轉讓探礦權和其他探礦權變更事項,可多選。
7.申請理由:指申請探礦權變更、延續或保留的原因說明。
8.勘查礦種:填寫原項目勘查礦種(變更勘查主礦種填寫預期勘查主礦種)。原則上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的礦種填寫。
9.勘查階段:填寫預查、普查、詳查或勘探。
10.項目性質:按財政出資項目、市場項目、涉外項目、勘查基金項目和其他項目五大類填寫。
11.地理位置:指勘查項目所在的省(區、市)、地(市)、縣級的行政區劃名稱。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應填寫所跨的全部省(區、市)、地(市)、縣級的行政區劃名稱。
12.基本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基本區塊數。
1/4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1/4區塊數。
小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小區塊數。
13.申請期限:按實際填寫。
14.勘查年度:按實際勘查年度(從獲得探礦權之日起計算的一個完整年)填寫。
1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人):填寫探礦權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16.法定代表人:應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
17.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填寫。
18.地址(申請人):按探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1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勘查單位):填寫勘查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勘查單位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20.地址(勘查單位):按勘查單位注冊地址填寫。
21.探礦權取得方式:根據探礦權實際取得方式填寫,類型包括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和財政出資項目。
22.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需填此項。填寫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金額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處置方式(一次繳清、分期繳納、轉增國家資本金等其他方式)。
23.主要實物工作量:應填寫開展勘查項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設計的工作量。如:鉆探、坑探、淺井、槽探、地質測量、地形測繪、遙感地質、物化探、實驗測試等。
24.勘查范圍示意圖及拐點經緯度坐標:應繪出申請工作區域連續區塊范圍示意圖,并標明拐點經緯度坐標。
探礦權首次設立情況 |
設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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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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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礦 權 變 化 過 程 |
勘查許可證號 |
有效期限 |
變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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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物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況 及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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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類型 |
變更( ) |
第 次變更 |
變更內容 |
□擴大勘查區塊范圍(含合并探礦權) □縮小勘查區塊范圍(含分立探礦權) □變更勘查主礦種 □變更探礦權人名稱 □轉讓探礦權 □其他探礦權變更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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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 ) |
第 次延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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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
第 次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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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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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礦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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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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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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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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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區塊 |
個 |
1/4區塊 |
個 |
小區塊 |
個 |
總面積 |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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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至 共 個月 |
所屬政區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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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劃 勘 查 投 入 ( 萬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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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年度 |
第 勘查年度 |
第 勘查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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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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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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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萬元) |
中 央 |
地 方 |
企 業 |
外 商 |
其 它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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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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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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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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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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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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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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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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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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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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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 單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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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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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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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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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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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及 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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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實 物 工 作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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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查 范 圍 示 意 圖 及 拐 點 經 緯 度 坐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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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值坐標:東經 至 ,北緯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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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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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油氣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
項目名稱
原項目名稱
原勘查許可證號
申 請 人 (簽章)
勘查單位 (簽章)
填表時間
填 表 說 明
1.原項目名稱:填寫原勘查許可證上項目名稱。合并探礦權的,填寫所有原勘查項目名稱,中間用“、”分隔。
2.原勘查許可證號:填寫原勘查許可證上勘查許可證號。合并探礦權的,填寫所有原勘查許可證號,中間用“、”分隔。
3.探礦權變化過程:指自探礦權首次設立至目前的歷次變化情況。
4.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及成果:指原項目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及成果。
5.本次申請類型:以在( )中劃“√”選擇本次探礦權申請屬于變更、延續還是保留。其次數應按變更、延續或保留的次數各自分別計算。
6.變更內容:申請探礦權變更的填寫此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寫探礦權變更的情形。包括:擴大勘查區塊范圍(含合并探礦權)、縮小勘查區塊范圍(含分立探礦權)、變更勘查主礦種、變更探礦權人名稱、轉讓探礦權和其他探礦權變更事項,可多選。
7.申請理由:指申請探礦權變更、延續或保留的原因說明。
8.勘查礦種:填寫原項目勘查礦種(變更勘查主礦種填寫預期勘查主礦種)。原則上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的礦種填寫。
9.勘查階段:填寫預查、普查、詳查或勘探。
10.項目性質:按財政出資項目、市場項目、涉外項目、勘查基金項目和其他項目五大類填寫。
11.地理位置:指勘查項目所在的省(區、市)、地(市)、縣級的行政區劃名稱。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應填寫所跨的全部省(區、市)、地(市)、縣級的行政區劃名稱。
12.基本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基本區塊數。
1/4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1/4區塊數。
小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小區塊數。
13.申請期限:按實際填寫。
14.勘查年度:按實際勘查年度(從獲得探礦權之日起計算的一個完整年)填寫。
1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人):填寫探礦權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16.法定代表人:應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
17.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填寫。
18.地址(申請人):按探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1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勘查單位):填寫勘查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勘查單位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20.地址(勘查單位):按勘查單位注冊地址填寫。
21.探礦權取得方式:根據探礦權實際取得方式填寫,類型包括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和財政出資項目。
22.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需填此項。填寫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金額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處置方式(一次繳清、分期繳納、轉增國家資本金等其他方式)。
23.主要實物工作量:應填寫開展勘查項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設計的工作量。如:鉆探、坑探、淺井、槽探、地質測量、地形測繪、遙感地質、物化探、實驗測試等。
24.勘查范圍示意圖及拐點經緯度坐標:應繪出申請工作區域連續區塊范圍示意圖,并標明拐點經緯度坐標。
探礦權首次設立情況 |
設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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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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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礦 權 變 化 過 程 |
勘查許可證號 |
有效期限 |
變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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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物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況 及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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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類型 |
變更( ) |
第 次變更 |
變更內容 |
□擴大勘查區塊范圍(含合并探礦權) □縮小勘查區塊范圍(含分立探礦權) □變更勘查主礦種 □變更探礦權人名稱 □轉讓探礦權 □其他探礦權變更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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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 ) |
第 次延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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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
第 次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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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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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礦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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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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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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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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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區塊 |
個 |
1/4區塊 |
個 |
小區塊 |
個 |
總面積 |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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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至 共 個月 |
所屬政區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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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劃 勘 查 投 入 ( 萬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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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年度 |
第 勘查年度 |
第 勘查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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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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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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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萬元) |
中 央 |
地 方 |
企 業 |
外 商 |
其 它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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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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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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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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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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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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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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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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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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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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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 單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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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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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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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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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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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及 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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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實 物 工 作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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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查 范 圍 示 意 圖 及 拐 點 經 緯 度 坐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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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值坐標:東經 至 ,北緯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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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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