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油氣探礦權新立申請登記書
項目名稱
申 請 人 (簽章)
勘查單位 (簽章)
填表時間
填 表 說 明
1.項目名稱:由項目所在省(區、市)名+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勘查作業區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礦種+勘查階段組成。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只填寫勘查作業區所在的主要行政區劃名稱。
2.申請人:填寫探礦權申請人名稱。
3.勘查單位:填寫承擔勘查項目且具有從事該類礦產資源勘查資格的施工單位。
4.填表時間:填寫表格的時間。
5.勘查礦種:填寫預期勘查的一個主礦種。原則上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的礦種填寫。
6.勘查階段:填寫預查、普查、詳查或勘探。
7.項目性質:按財政出資項目、市場項目、涉外項目、勘查基金項目和其他項目五大類填寫。
8.地理位置:指勘查項目所在的省(區、市)、地(市)、縣級的行政區劃名稱。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應填寫所跨的全部省(區、市)、地(市)、縣級的行政區劃名稱。
9.基本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基本區塊數。
1/4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1/4區塊數。
小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小區塊數。
10.申請期限:按實際填寫。
11.勘查年度:實際勘查年度,不是年份。
1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人):填寫探礦權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13.法定代表人:應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
14.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填寫。
15.地址(申請人):按探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16.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勘查單位):填寫勘查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勘查單位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17.地址(勘查單位):按勘查單位注冊地址填寫。
18.探礦權取得方式:根據探礦權實際取得方式填寫,類型包括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和財政出資項目。
19.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需填此項。填寫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金額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處置方式(一次繳清、分期繳納、轉增國家資本金等其他方式)。
20.主要實物工作量:應填寫開展勘查項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設計的工作量。如:鉆探、坑探、淺井、槽探、地質測量、地形測繪、遙感地質、物化探、實驗測試等。
21.勘查范圍示意圖及拐點經緯度坐標:應繪出申請工作區域連續區塊范圍示意圖,并標明拐點經緯度坐標。
勘查礦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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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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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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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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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區塊 |
個 |
1/4區塊 |
個 |
小區塊 |
個 |
總面積 |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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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至 共 個月 |
所屬政區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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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劃 勘 查 投 入 ( 萬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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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年度 |
第一勘查年度 |
第二勘查年度 |
第三勘查年度 |
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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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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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萬元) |
中 央 |
地 方 |
企 業 |
外 商 |
其 它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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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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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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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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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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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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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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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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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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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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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 單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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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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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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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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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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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及 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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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實 物 工 作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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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查 范 圍 示 意 圖 及 拐 點 經 緯 度 坐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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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值坐標:東經 至 ,北緯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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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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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油氣探礦權新立申請登記書
項目名稱
申 請 人 (簽章)
勘查單位 (簽章)
填表時間
填 表 說 明
1.項目名稱:由項目所在省(區、市)名+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勘查作業區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礦種+勘查階段組成。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只填寫勘查作業區所在的主要行政區劃名稱。
2.申請人:填寫探礦權申請人名稱。
3.勘查單位:填寫承擔勘查項目且具有從事該類礦產資源勘查資格的施工單位。
4.填表時間:填寫表格的時間。
5.勘查礦種:填寫預期勘查的一個主礦種。原則上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的礦種填寫。
6.勘查階段:填寫預查、普查、詳查或勘探。
7.項目性質:按財政出資項目、市場項目、涉外項目、勘查基金項目和其他項目五大類填寫。
8.地理位置:指勘查項目所在的省(區、市)、地(市)、縣級的行政區劃名稱。勘查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應填寫所跨的全部省(區、市)、地(市)、縣級的行政區劃名稱。
9.基本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基本區塊數。
1/4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1/4區塊數。
小區塊:應填寫實際申請的小區塊數。
10.申請期限:按實際填寫。
11.勘查年度:實際勘查年度,不是年份。
1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人):填寫探礦權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13.法定代表人:應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
14.經濟類型:企業法人根據營業執照證載的類型填寫;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填寫。
15.地址(申請人):按探礦權申請人注冊地址填寫。
16.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勘查單位):填寫勘查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應與勘查單位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致。
17.地址(勘查單位):按勘查單位注冊地址填寫。
18.探礦權取得方式:根據探礦權實際取得方式填寫,類型包括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和財政出資項目。
19.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需填此項。填寫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金額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處置方式(一次繳清、分期繳納、轉增國家資本金等其他方式)。
20.主要實物工作量:應填寫開展勘查項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設計的工作量。如:鉆探、坑探、淺井、槽探、地質測量、地形測繪、遙感地質、物化探、實驗測試等。
21.勘查范圍示意圖及拐點經緯度坐標:應繪出申請工作區域連續區塊范圍示意圖,并標明拐點經緯度坐標。
勘查礦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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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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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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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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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區塊 |
個 |
1/4區塊 |
個 |
小區塊 |
個 |
總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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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至 共 個月 |
所屬政區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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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劃 勘 查 投 入 ( 萬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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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年度 |
第一勘查年度 |
第二勘查年度 |
第三勘查年度 |
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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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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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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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 |
企 業 |
外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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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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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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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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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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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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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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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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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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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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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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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 單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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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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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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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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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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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及 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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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實 物 工 作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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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查 范 圍 示 意 圖 及 拐 點 經 緯 度 坐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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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值坐標:東經 至 ,北緯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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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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